1、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教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2.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3.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網絡安全宣傳教育,指導和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網絡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對社會進行網絡安全宣傳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八條* * *我國家網信部負責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機關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國家網信部應當協調相關部門采取以下措施,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進行安全保護:
(壹)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委托網絡安全服務機構對網絡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和評估;
(二)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調能力;
(三)推動相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商、相關研究機構和網絡安全服務機構之間的網絡安全信息共享;
(四)為網絡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網絡功能恢復提供技術支持和幫助。第二十三條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並經有資質的機構安全認證或者安全檢測符合要求後,方可銷售或者提供。國家網信部門要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網絡安全重點網絡設備和專用產品目錄,推進安全認證和安全檢測結果互認,避免重復認證和檢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