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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互聯網創業公司如何處理離職員工的期權?

公司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除了終止原因和程序的合法性外,還涉及到工資、獎金、社保、公積金、經濟補償、保密、知識產權、競業限制義務等壹系列法律問題。如果說這些問題是常見的法律問題,那麽,隨著股權激勵在創業公司越來越廣泛的運用,期權已經成為越來越常見的員工離職新問題,因為期權涉及的權益潛在價值較大,再加上缺乏成熟的法律規範,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往往都很容易被期權困擾。

選項是什麽?

期權是公司給予員工在滿足約定條件後,以特定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的預期權利。目的是通過股權來招募、激勵和留住優秀人才,這已經成為越來越多的創業公司甚至上市公司采用的人才激勵方式。這裏的具體價格往往遠低於其他投資者購買公司股權(股份)的價格,體現了公司對員工提供的獎勵和優惠。

是否行使手中的期權是員工的權利,而不是義務。員工行權時,應當按照期權文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支付行權價格,取得公司股權(股份),成為公司股東;如果員工不行使或放棄期權,期權到期時無效。

簡化方法幫助提示:

如果離職員工持有公司期權,員工離職時需要權衡公司前景和行權成本(包括行權價格和稅負)。他們是否願意行使期權,以便在離開公司後繼續持有公司的股權?另壹方面,公司需要考慮:妳是否願意讓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公司股權?是否有權通過回購等方式收回離職員工手中的期權或股權?能拿回多少?這要花多少錢?

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實施期權而不是限制性股票激勵員工的壹個重要作用就是延遲納稅。因為目前還不確定員工在獲得期權時是否會產生收入(員工不行使權利就不會產生收入),所以在授予期權時壹般沒有納稅義務。相比之下,當限制性股票直接授予員工時,他們可能會立即面臨納稅義務。實踐中,大多數初創公司通過低價轉讓創始股東或低價增發股票的方式,讓員工像投資人壹樣直接或間接獲得公司股權。雖然理論上可能構成“工資性收入”,但很少聽說初創公司按照股權收購價格與當時市場價的差額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公司可以理解為法律不完善,稅務局也可能理解為偷稅漏稅。

鑒於我國目前包括期權在內的員工股權激勵的稅收制度尚處於初級階段,員工在行使權利時將面臨沈重的稅負和現金壓力。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在職員工推遲行使期權,以觀察公司的發展,決定等待(市場)價格,然後等待(上海)市場賣出。

但是離職員工的期權應該怎麽處理呢?放棄原地期權,員工肯定覺得不公平;行權面臨高稅負和現金壓力。市場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在員工離職時通過壹攬子協議解決問題,綜合考慮員工薪酬、獎金、非競爭性薪酬、經濟補償、期權等因素協商形成壹攬子解決方案。專業律師也可以利用經濟補償金的稅收優惠待遇,推動壹個公司和個人都能接受的合規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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