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何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
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取得人民法院許可,民事訴訟中的相關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提出。有關行政訴訟的申請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在庭審過程中,當事人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由法院決定是否準許或者延期審理;
3.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除組織證人對質者外,其他證人不能到場;
4、證人應陳述其經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憑經驗作出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5.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受法律保護。
6.證人因出庭作證或者接受詢問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壹方先行支付,由敗訴方承擔;
7.證人應當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法庭如實作證;作偽證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的過程:
1,起訴受理。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口頭起訴;
2.審判前的準備。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壹律公開進行。
綜上所述,法律具有秩序、正義、效率、利益的意義,但法律象征著對普通人的保護和希望的意義。法律依然以其獨特的意義和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