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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破產,正式員工怎麽辦?

法律分析:1。職工安置補償辦法: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職工,采取經濟補償金或壹次性安置費兩種安置辦法,職工可選擇其中壹種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根據工齡每滿壹年,發給本人壹個月工資標準。壹次性安置費,人均按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標準安排。

實行勞動合同制後參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工齡每滿壹年,按企業破產前壹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關系。

2.提前五年退休安置辦法:全民所有制、勞動合同制國有破產企業職工提前五年退休,即男55歲,女幹部50歲,女職工45歲。其中,從事井下、高溫、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種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退休,即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

提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按企業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發放標準按規定適當扣減。提前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但可以參加以後的退休待遇調整。

3.下崗職工安置措施:對企業破產前已進入企業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按照破產企業各類職工安置政策壹次性安置。對破產前未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也將按照關閉破產企業各類職工政策壹次性安置。

4.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與破產企業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被其他單位招用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按現行規定續保繳費。終止勞動關系後自謀職業或未再就業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仍保留。由從業人員本人按照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其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合並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退休人員管理:按照規定,破產國企退休人員交由地方統壹管理,即由專門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專項資金管理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逐步過渡到地方社區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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