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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辭退員工的過程

法律分析:流程:(1)制作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送達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二)提前告知工會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提前將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告知工會,以便工會及時發現違法解除和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並予以制止。(3)解除或終止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4)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應當在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壹)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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