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職人員的定義:
公職人員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 * *產黨和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公職”二字。現在社會普遍認可的“公職”主要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這些職位的壹般特點是:享受編制,有良好的福利制度,有較高的社會地位,有穩定有保障的工作。與在私企工作的人不同,這類人工作穩定性更大,在不安全的時代被更多人向往。
2.公職人員是指由國家依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任命,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員。在我國,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各級行政機關中除地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都是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的特點是:
(1)國家公務員是通過法定途徑和程序任命的;
(2)國家公務員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的人;
(3)國家公務員是指在行政機關中依法行使國家職權、履行國家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二。《監察法》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及相關人員進行監察:
(壹)中國* * *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四)公共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