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六條公路按照在路網中的地位分為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按照技術等級分為高速公路、壹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和四級公路。具體劃分標準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新建公路應符合技術等級要求。不符合最低技術等級要求的原有公路,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改造為符合技術等級要求的公路。
第七條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以及影響公路安全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路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工作;但是,國道、省道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建設和養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