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則。
4.1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基本內容。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查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並給予法律制裁的具體行政執法行為。
4.2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原則和要求。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4.3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查處,具體工作由其執法監察機構和其他業務職能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承擔。本條例所稱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履行執法監察職責的執法監察機構和隊伍,包括執法監察局、處、科、股和執法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明確國土資源管理處和執法監察中隊承擔相應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
4.4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礦產資源等法律法規,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執法監察人員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過程中,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證件,以表明身份。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執法監察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4.5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工作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執法監察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並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為執法監察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