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2、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違法建築拆除的程序是:
1.立案:壹般違法建設的設立是主管部門,規劃局或規劃委員會主管城管,鄉鎮人民政府主管違法建設;
2.調查程序:至少應有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並攜帶和出示相關執法證件。進行調查詢問時,也要做好筆記,認真核對筆記內容,確保內容與涉案人員的陳述壹致;
3.最終決定:聽取被處罰人的最後陳述和申辯,作出決定前舉行聽證會,聽取被處罰人違法的證據和事實,提出處罰建議。
4.處罰執行:最終結果確定後,執法機關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並在規定期限內實施處罰。
綜上,違章建築是可以拆除的。拆除違章建築符合法律規定,不需要補償。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