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企業作為壹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兼具商業性和公益性的特點,發揮著協調國民經濟各方面發展的作用。
私營企業是指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類型劃分的規定》第九條,由自然人投資或者控制,以雇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包括依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增減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國有獨資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破產申請,應當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