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責任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經濟法或經濟合同的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其形式包括違約金、賠償、罰款、沒收和壹些行政制裁。
根據理論,經濟責任是指壹切具有經濟內容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部分刑事責任;也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僅指經濟行政法上的責任,不問其內容是什麽。
2.社會責任是指組織對社會的責任。壹個組織應該以壹種有益於社會的方式運作和管理。社會責任通常是指壹個組織承擔的高於自身目標的社會義務。超出了法律和經濟所要求的義務。社會責任是組織管理倫理的要求,是組織出於義務的自願行為。
3.政治責任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責任,以及在未能很好履行職責時所承擔的譴責和制裁。換句話說,政治責任既是對政治責任主體的政治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範和法律程序即形式正義的評價,也是對其政治決策及其後果是否合理公正即實質正義的考察。
政治責任包括積極的政治責任和消極的政治責任。前者是指政治官員制定符合民意的公共政策並推動其實施的責任,後者是指政府官員不履行職責時應承擔的譴責和制裁。
擴展數據:
其中,實現政治責任的途徑有:
1,黨內調查。是指中央和縣級以上地方黨委要追究其管理的黨政機關幹部的政治責任。
2、立法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起並實施的對由其選舉、決定、任免的幹部應當承擔的政治責任的追究。
3、上級予以追究。是指在層級結構的國家機關中,上級機關及其領導對下級政治官員應承擔的政治責任進行追究。
4.自我調查。是指政治官員對自己履行職責、言行的自我評價,以及因認為自己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或言行與民意相悖而主動發起的政治責任追究。
5.社會調查。指的是公眾直接調查應該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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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國企需要有三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