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國營企業貸款管理辦法細則

國營企業貸款管理辦法細則

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國企之間的借款需要在借款協議中記錄。國有企業可以通過借入資金將資金貸給另壹家企業。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可以借入資金,收取與同期金融企業相同的資金成本,收入計入財務費用(負),借款企業計入融資借貸科目,支付財務費用。不同所有制企業目前不得從事金融產品業務,不能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利益輸送的行為。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範可行性研究,實行責任追究制。投融資決策應堅持謹慎性原則,充分預測投資風險。可行性研究中應對不確定因素的存在做出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有關經營管理、改革發展動態以及投資者關註事項的重要信息。企業重要報告的範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國有企業在什麽情況下向境外借款是違法的?

1.從金融機構取得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4.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壹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上一篇:國家開放大學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如何做好這壹社會實踐?跪求
  • 下一篇:韓國高分電視劇推薦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