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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租賃有哪些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的規定是:耕地承包期30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協議。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進行。

國有土地租賃有哪些規定?

土地租賃期限:耕地30年;草原三十至五十年;林地是三十到七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

主要有《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關於規範國有土地租賃的若幹意見》第六條對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作出相關規定:“租賃國有土地時,承租人取得租賃土地的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對土地使用權出租作了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除外。通過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協議。但是,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的形式進行。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財政等部門提出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租賃國有土地應當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國有土地租賃合同。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人)和土地使用者(以下簡稱承租人)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國有土地租賃實施方案簽訂。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正式簽訂後,應按規定每季度逐級報送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位置、面積、用途、租賃期限、租賃金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具體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國有土地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期限,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用地的租賃期限應當與建設投資規模掛鉤。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租賃國有土地的,租賃費根據實際交易結果確定。國有土地以協議方式租賃的,租賃費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基準地價,結合土地性質、租賃期限、地塊位置等因素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中,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這時候就要在日常生活中非常註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避免使用土地時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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