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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建築承包隊工人不慎傷亡,業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在農村建房,業主將建築工作整體承包給施工隊的行為,法律上稱為“承包”,業主稱為“定作方”,問題中提到的“施工隊”稱為“包工頭”。施工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意外傷亡的,由“施工隊”承擔傷亡賠償責任,業主不承擔責任。車主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比如選擇壹個沒有建築資質的施工隊來施工。

壹、房主在合同中可能承擔責任的錯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在合同中造成勞動者傷亡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定作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責任。房主的過錯僅限於三個方面:決心、指示和選擇。如果業主提供的建築圖紙和想法不符合安全規定,那就是決策失誤。如果施工隊按照安全要求應該這樣建,業主堅持那樣建,造成工人傷亡,業主在指令上有過錯。如果業主選擇沒有相應建築資質的施工隊伍進行施工,就是選聘的過錯。如果房主在這三個方面都有過錯,就需要和施工隊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取決於雙方的過錯。

民法典第1193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本人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方在定作、指示或者挑選上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勞動合同中房主的責任是承擔合同。如果建房的人都是業主壹個壹個找來的,建築工人只是努力工作,按日結算工資,這叫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工作中造成傷亡的,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工人A的過錯造成工人B死亡或受傷的,業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然後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人A追償。

3.勞動者傷亡需要賠償的事項包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因侵權造成人身損害的,過錯方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

結論:在農村建房的施工隊大多不具備施工資質,參與施工的工人也都是留在家中的老人,必然導致傷亡事故頻發。所以,房主在選擇施工隊時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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