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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未利用開發的審查程序有什麽法律依據?

編者按:國有未利用土地開發的審核流程是怎樣的?申請條件是什麽?申請材料有哪些?壹、法律依據(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開發國有荒山、荒地、使用權未確定的荒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壹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未確定土地使用權600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由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最長使用期限不超過50年。”(二)《四川省實施辦法》(1999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九條第壹款:“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復墾區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使用權未確定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壹)壹次性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二)壹次性開發國有土地2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含50公頃)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批準;(三)壹次性開發國有土地50公頃以上600公頃以下(含600公頃)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四)壹次性開發國有土地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二、申請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三。申請材料以下申請材料須提交電子文檔:(1)市、縣(區)土地開發復墾項目新增耕地審批請示;(二)土地權屬證明;(三)林業部門的證明;(四)土地開發專項規劃;(五)水利部門的批準意見和已建防洪堤的證明(灘地開發項目提供);(六)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證明;(七)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總結(項目面積小於200畝);(八)項目規劃設計文本;(九)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工程剖面圖(十)基準年土地利用現狀標準分幅圖和基準年土地利用臺賬;(十壹)省級整理中心現場踏勘咨詢意見;(十二)省廳組織的專家評審意見。四。程序(壹)申請人持上述申請材料向省政務中心國土資源廳窗口提出申請。材料齊全,經審查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二)省國土資源廳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到現場進行踏勘和確認。涉及土地使用者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的,告知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省國土資源廳應當組織聽證或者委托下級國土資源局組織聽證。(3)省國土資源廳對審核合格的報告予以批復。(四)領取人憑身份證和受理通知書領取處理結果。五、辦理時限(壹)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2)承諾時限:15個工作日(聽證所需時間除外,如舉行聽證)。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不收費。相關閱讀:如何理解未利用地的概念?包括哪些土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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