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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宅基地和集體宅基地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1,定義不同,集體土地又叫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用於各種非農建設的土地。宅基地是家庭住戶作為居住基地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指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分為宅基地、公共設施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三類,因此宅基地納入集體土地。2、不同用途,集體土地的用途可分為以下幾類,即鄉鎮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村民的房子;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等形式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聯合興辦企業;以集體經濟組織為主體開發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鄉村休閑旅遊和養老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入股,與其他企業合作開發該類產業。宅基地的用途比較狹窄,主要是建住宅。3.根據使用權對象的不同,集體土地可用於集體商業和公益設施,可用於建設集體公共設施或集體工業企業,使用對象不限。農村宅基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解決集體成員住房問題而使用的建設用地,其使用權是有限的,非集體成員不能使用。1.集體土地是壹個統稱,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那麽集體土地包括哪些土地呢?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3.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權的壹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也就是說,農村和郊區的土地原則上屬於集體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就屬於國家。需要註意的是,這裏所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農村宅基地不允許買賣。農村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非村民的無效。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憲法第10條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綜上所述,村集體土地和宅基地在使用權的定義、用途和客體上是有區別的,不能混為壹談。

法律客觀性:

憲法第10條: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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