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市規劃區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20日10至次年4月20日。
縣(市)供熱起止時間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後公布。
未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不得延期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
第二十六條在采暖期內,住宅用戶的臥室、起居室(廳)的溫度全天不得低於65438±08℃,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設計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相關設計標準。
居民用戶室溫檢測方法按相關規定執行;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第三十二條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全天溫度不低於65438±08℃,其他部位符合設計規範和標準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高於18℃的溫度標準。
檢測居民室內溫度時,檢測點應在居民臥室、客廳(廳)門的壹半深度處,距地面1.4米高。
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六條住宅用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的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小時內進行現場測溫。雙方對溫度不合格無異議的,應當對測溫時間和結果進行簽字確認,供熱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自通知之日起48小時內未達到溫度標準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日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如果雙方對溫度不達標有異議,居民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現場免費測量的方式確定室內溫度。因供熱單位原因達不到供熱標準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戶投訴之日起48小時內未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通知之日起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向用戶退還采暖費。
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每日退還用戶日標準采暖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每日退還用戶日標準采暖費的50%;室溫低於14度的,退還用戶日標準采暖費的100%。屬於熱源單位的,由供熱單位先行墊付,再向熱源單位追償。
熱費返還總額=日標準熱費×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熱費返還比例。
日標準采暖費=用戶應繳納的采暖費總額÷全年采暖期天數。
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熱溫度最低標準高於本條例規定的,供熱故障責任追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百度百科-哈爾濱城市供熱措施
百度百科-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