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授權群體。
編織。行政立法的權力和權限由法律專門規定。並非所有國家行政機關
享有行政立法權。此外,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 *和國家立法法規定的五級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壹些法律特別授權的機關。
其他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
無權從事行政和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不屬於行政立法行為。
因為。其他行政行為壹般指具體行政行為,以及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
所有受委托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和權力範圍內實施,法律沒有特別規定。
(2)行政和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進行。行政部門代表國家立法。
要從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
權限,而且必須在其法定權限範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
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授權制定細則。超越法律法規
立法的要求或授權事項無效,應予撤銷。這是比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多的。
對於嚴格的特殊限制。
(3)行政立法行為的客體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豐富性和特定性。
前者不是針對具體的人和事,後者是針對具體的、個別的人。前者被制造出來。
規定壹旦出臺,對法律範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只為後者提供依據。
按它的說法,不是對特定的人和事的特定處理;後者是基於前者對特定人的規定而產生的
這件事的處理。
(4)行政立法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
行為的有效性是持續的、不可追溯的,對同壹類型的人和事可以重復多次。
適用,而且只有向後的效果;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壹次性的。
線或實現會被消除,壹些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過去追究,比如行政處罰。
這是對已經發生的非法行為的制裁。
(5)行政立法行為必須遵循更加正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以及具體的行政路線
的程序相對簡單靈活。此外,這兩項法案的形式要求不同。行政立法行為
必須以專門的規範性文件形式公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求可以
它以書面形式,或壹般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發表。
(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還表現在其非訴訟性上。根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可訴。
訴訟或者信訪的對象是行政法規、規章不能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復議的;對於
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爭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或者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