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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標準是什麽?

我國婚姻法確立了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即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為前提,結合父母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具體情況。

(1)兩歲以下的孩子,根據相關規定:兩歲以下的孩子壹般隨母親生活,除非父母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如果母親有下列情況之壹,子女可以隨父親生活:

(壹)母親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不能治愈的。

(2)母親有條件贍養,但不履行贍養義務,是違法的。但如果直接逼著她養,對孩子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和她壹起生活,是可以允許的。

(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或吸毒、賭博、賣淫或離家出走等不良習慣而無法或難以妥善照顧子女。

④父母雙方協商壹致,兩歲以下的孩子可以隨父生活,前提是不影響孩子健康成長。

(2)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要求隨其生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優先考慮:

(1)已絕育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

(2)子女長期隨其生活,改變生活環境對女性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③無其他子女,而對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隨子女生活,有利於其成長,而另壹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愈,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其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適合隨子女生活的。

⑤父母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父母住在壹起。但如果子女已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其照顧孫子女的,可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3)十歲以上的孩子可以選擇和母親或父親壹起生活。壹方撫養孩子,另壹方需要支付贍養費,壹般是月薪的20%-30%。壹般婚前財產歸個人,婚後財產均分。壹方有過錯的,可以少要財產。同時,如果將來壹方不適合撫養孩子,另壹方可以去法院再次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離婚後,不滿兩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對於已滿二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未能就撫養問題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則判決。年滿八周歲的兒童應當尊重他們的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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