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兒童時,應遵循以下程序:
1,達成采納意見。
收養人與收養人自願達成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的建立必須由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協商達成。而且法律並不強制雙方約定的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2.辦理收養登記。
收養登記是收養關系成立的必要程序。收養當事人自願達成收養協議後,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登記時收養關系成立。
收養關系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收養協議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戶籍和健康等信息。辦理登記的民政機關經審查,對證件齊全、符合收養實質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並出具收養證明。
3.辦理收養公證。
公證不是收養關系有效成立的必要程序。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公證。收養壹方或者雙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
4.戶口登記。
最後,收養關系確立後,收養人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
按上述程序辦理收養手續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並有效。誰也不能侵犯和剝奪。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98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的;
(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