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壹般壹個月四次,也可以四次以上。具體次數法律沒有統壹規定。司法實踐中,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壹般會決定每月探望兩次或四次,雙方也可以約定探望的時間、次數和方式。探訪次數取決於雙方的協議。
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證明自己經濟狀況良好,提交工資條或者其他合法收入證明,或者提交自己生活狀況的證據,都有利於法院判決男方能夠給子女更好的生活環境和成長環境;
2.涉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願意跟隨父親生活的相關證明。畢竟外部環境再優越,也不如孩子的意願。法院會綜合考慮各方面,充分考慮孩子的意願;
3.如果夫妻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孩子壹直和男方生活在壹起,改變環境會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所以也是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有利條件之壹;
4.城市生活的節奏很快。很多情況下,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雙方,尤其是學齡前的孩子,通常是父母壹方帶。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以及爺爺奶奶對長期照顧孩子的看法和身體條件,往往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重要方面。
綜上所述,每月探視次數壹般不是強制性的,但法律規定探視權利的內容壹般由雙方父母協商決定。探視權可以在每月壹周或兩周的某壹天行使,也可能有壹兩天的探視時間。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