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97開始,糾集參與多起嚴重涉槍暴力犯罪的蔡中、林友波等人為犯罪組織骨幹成員,開始持槍綁架人質進行敲詐勒索、搶劫殺人,致8人死亡、4人重傷。
2000年10月30日淩晨1時許,王在外圍指揮,、駕車在文華大酒店門口會合,林幼波、馮持槍尾隨進入酒店地下停車場,企圖綁架李,李逃脫。林幼波連開四槍,殺死李延青後逃離現場。
2000年8月22日晚11時許,王等人將正在開車回家的海口市電力公司經理陳力綁架,勒索20萬元。陳麗家屬反映,林友波持水果刀捅刺陳麗蓮十余次,搶走現金10000余元、手機、BP機等財物。
2000年6月,王團夥成員等人在海口市滾石歌舞廳與澄邁縣陳世書發生口角,等人受傷。7月21日,王糾集團夥成員將陳師叔的同夥王弗農等人的腿筋、腳踝砍斷。8月19日晚,王糾集團夥成員,在海口市路將陳世書砍死。
2002年5月23日,海南省首例“涉黑”王團夥犯罪案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宣判。
被告人王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組織實施開設地下賭場、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依法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林幼波、蔡中、毛永忠、王穗秋、吳洪海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被判處死刑。其他成員分別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黑惡勢力是指經常聚集在壹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歹,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團夥。
黑惡勢力犯罪的特征及認定標準
(1)人數眾多(壹般三人以上),揀貨員骨幹成員相對固定,具有壹定的組織形式。註意:人數較多,要求不能少於三人;“相對固定”是指召集人或骨幹成員必須參與至少兩起8類加3類刑事案件。
(2)違法犯罪活動壹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色情、賭博、毒品等。,具有壹定的多樣性。
註:八加三案例界定了案例的範圍。原則上,團夥作案的案件必須屬於八加三案件的範疇。此外,單壹搶劫團夥案件只有滿足兩個特定條件才被認定;兩個具體:具體地點指學校周邊搶劫或劫車;特定人搶劫學生的犯罪行為。單純的賣淫團夥,吸毒販毒人員,如果不具備公開的條件,性質明顯惡劣的,壹般不被承認。多次(其中至少3起構成刑事案件)采取暴力威脅、騷擾等手段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具有壹定的公開性。註:“公開”是指三起刑事案件中至少有兩起屬於本條八加三案件的範圍;“至少三起刑事案件”可以是同壹個罪名。
(三)在壹定區域或者行業形成威懾力量,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惡劣社會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