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施工現場設置硬質圍擋,采取覆蓋、分段作業、定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
“(二)建築土方、工程渣土、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放的,應當覆蓋密閉防塵網;
“(三)道路施工應當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
“(四)施工期間產生的廢水、泥漿不得淹沒路面或者堵塞管道;
“(五)按照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容器;
“(六)材料、機具應擺放整齊;
“(七)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清除物料,平整場地。
“違反前款第(壹)項至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頓;違反前款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4.第三十八條修改為:“禁止在國家行政建制的城市市區範圍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畜禽。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寵物主人應當加強對寵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寵物隨地便溺;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泄糞便,飼養者應當立即清除。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機關、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學校等單位的辦公室、服務區、教學區、餐廳、商場、候車室、歌舞廳、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等室內公共場所。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五、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未經無害化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且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違反規定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