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行為是壹種國際犯罪,國際法上所有國家都有權行使普遍管轄權。具體是指在海上利用船舶或者航空器,采用武力脅迫或者其他精神脅迫手段,搶劫其他民用船舶或者民用航空器及其財產的行為。海盜行為是壹種公認的、古老的國際犯罪,它嚴重破壞公海秩序,危及海上運輸的安全和發展。自19世紀以來,預防和懲治公海上的海盜行為壹直是習慣國際法中的壹個壹貫主張。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簽署的《公海公約》明確了習慣國際法中懲罰海盜的規則,使其更加規範。1982《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擴展了《公約》中關於公海海盜的定義,要求所有國家盡可能合作制止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任何地方的海盜行為。根據《公海公約》第15條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01條的規定,海盜罪只能在主觀上故意構成,且必須是出於私人目的。所謂私人目的,是相對於政治目的而言的。在現代國際實踐中,海盜行為有時被用來譴責壹些國家的軍艦違反國際法,奉命攻擊其他國家的船只。但由於其復雜的政治因素,該行為不屬於作為國際犯罪的海盜罪。海盜行為只能是出於私人目的,通常主要表現為意圖搶劫和掠奪另壹艘船或飛機的財產。海盜行為必須發生在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域。如果海盜行為發生在主權國家的領海,則不構成海盜國際犯罪。海盜罪客觀上表現為對另壹船舶或航空器及其上的人員或財產非法使用暴力,搶劫、扣押或掠奪的行為,任何自願參與海盜行為的行為,以及任何教唆或故意為海盜行為提供便利的行為。海盜罪的主體必須是私人船舶或私人飛機的船員、機組人員或乘客。壹般來說,軍艦、政府船、政府飛機的機組人員不能成為海盜罪的主體,但當軍艦、政府船、政府飛機的機組人員嘩變並控制船只或飛機從事海盜活動時,可視為私人船只或飛機的人員。在這種情況下,犯罪目的也被視為私人目的。海盜罪的客體必須是另壹艘船或另壹架飛機。只有當船舶或飛機上的人員非法、暴力地搶劫、扣留或掠奪另壹船舶或飛機及其上的人員或財產時,才構成海盜行為。如果在同壹艘船或同壹架飛機上實施類似行為,則不屬於海盜行為。私人船只或飛機曾被用於任何海盜行為,而該船只或飛機仍在犯罪人的控制之下,或處於主要控制地位的人有意使用該船只或飛機從事海盜行為,則視為海盜船只或飛機。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在公海或任何其他管轄區。每個國家都可以扣押海盜船或飛機或被海盜扣押並在海盜控制下的船只或飛機,並可以逮捕船上的人和扣押船上的財產。對於犯有海盜罪的人,拘留國的法院可以確定要施加的懲罰,並決定對船舶、飛機或財產采取的行動,但受到善意第三人權利的限制。當然,因海盜行為而進行的扣押,只能由軍艦、軍用飛機或其他有明確標誌和可識別的、為政府服務的、被授權扣押的船舶或飛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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