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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擁有管制刀具的要求

法律解析: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向當地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請特種刀具購買證。軍隊、警察、縣以上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從指定的單位訂購;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到經批準的經銷商店購買。各級公安機關要對轄區內生產、經銷刀具的企業進行全面排查,逐壹登記造冊。生產、銷售管制刀具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環節備案、流通環節登記等各項管理制度。要督促制造管制刀具的企業規範生產行為,不得制造生產或工作不需要的管制刀具。購買管制刀具的,應當如實登記購買者的身份證明。少數民族地區購買和持有管制刀具的具體辦法,由少數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用膨化材料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專用工具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允許生產;管制刀具的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數量)應送當地縣、市公安局備案。出售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須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並經當地縣、市公安局批準。購銷雙方應建立登記制度,以備公安局查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

管制的量刑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罪犯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和接觸特定的人。

對於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禁止令,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未經行政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權;

(三)按照執行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

(四)遵守行政機關關於接待來訪人員的規定;

(五)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執行機關批準。

被判處管制的罪犯,應當同工同酬。

第四十條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執行期滿,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向本人和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人民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壹條管制的期限,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監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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