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根據妳的描述推斷,妳們應該不是合夥關系,所以妳們之間的關系是個人合夥關系,應該適用《民法通則》和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
按照法律規定,妳們之間有合夥協議的,按照合夥協議結算。如果沒有合夥協議,應該允許妳退夥。
返還物品時,原則上應返還原物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要在妳入夥的時候按比例分割,債權債務也要分清。
附最高法院《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但符合合夥的其他條件,且有兩個以上無關聯當事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
52.合夥人退夥,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照書面協議辦理;書面協議中沒有約定的,原則上應當允許。但其退夥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其退夥的原因和理由以及雙方的過錯,確定其賠償責任。
54.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期間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債務。原則上,已經入夥的原物,退出時應當返還。如果壹次難退,可以分批退。如果真的很難退回原件,可以打折。"
希望以上信息對妳有用。但不具有權威性,觀點僅供參考。
根據妳的補充信息,我認為,根據妳們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可以這樣理解:
“在合作期間,合夥人的出資額歸* * * *共同所有,任何人不得從* * * *的出資額中要求任意分割,不得私自抽回資金挪作他用。”我理解這個款項不是關於退貨的,而是合夥人在合夥期間不得隨意處分合夥財產,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妳仍然可以要求退夥。
“* * *如投資方與被投資方在事務執行上有分歧,雙方應在執行前協商達成壹致。”根據妳們合夥協議的這壹條款,妳們可以堅決反對不付款發貨。如果他們不能達成協議,他們不應該把貨物賣給他們的朋友。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任何壹方違約給其他* * *投資者造成損失或損害* * *投資項目實施的,守約方有權終止合作協議,並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依法賠償其他* * *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及其他損失。違約金——“如果他在妳們無法達成壹致的情況下強行將貨物賣給他的朋友,那麽妳可以根據妳們合夥協議的這壹條規定,請求解除合作協議,退出合夥,如果還有損失,甚至可以主張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