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 *壹名或者多名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其他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負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按照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普通合夥企業應當設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於支付合夥人執業活動所產生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2.合夥企業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照合夥協議的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與壹般合夥人的需求不同,他們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企業承擔主要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債權出資。
(壹)有限合夥企業正常經營的債務承諾
《合夥企業法》僅在總則中規定了有限合夥的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夥企業應當先以其全部財產清償債務;到期債務不能清償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企業債務承諾形成中的故意或重大過失
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沒有爭議的。包括有限合夥人在內的合夥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如何處理?即合夥企業先承擔責任;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然後向負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夥人追償。其理論基礎在於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表見代理制度。
三。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註意事項
(壹)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產生的對外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經營產生的外債,應當以合夥組織的財產優先清償;合夥組織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合夥人償還外債後,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內債;協議未約定債務承擔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債務。但是,對合夥經營造成損失有過錯的合夥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更多的責任。
(三)合夥人退夥時未按約定比例分擔合夥企業經營中發生的虧損或者未合理分擔的,退夥人仍應對原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退夥人已經分擔合夥企業債務的,對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四)合夥協議被確認無效後,合夥人應當清償因合夥合同無效給無過錯方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