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與郝某各出資65438+萬元,共同開辦了壹家名為福順昌煙草酒店的煙草酒店。店鋪開業後,經營狀況相當不錯,每月盈利2萬元。郝見利潤豐厚,與劉各出資1.5萬元,在壹街之隔的店內開設瑞福祥煙草酒店。由於街區裝修精良,規模大,客流集中,瑞福祥店很快就從撫順昌煙酒酒店分走了壹部分客源,給李先生造成了損失,而郝則從瑞福祥那裏獲得了豐厚的利潤。李先生與郝協商未果,想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夥權益。答:郝的行為違反了合夥企業競業禁止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這是法律為保護合夥人合法權益而做出的禁止性規定,法律上稱之為競業禁止。在與李先生合夥經營了壹家煙草酒店後,郝為了獲取更大的利潤,又在附近建立了另壹家更大的煙草酒店。其行為已違反上述法律規定,侵害了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夥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所得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先生可以與郝先生協商,也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