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考量原則
第五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法定程序原則,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程序。
第六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證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七條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綜合判斷,合理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認識態度和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
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和處罰種類應當基本壹致,對同壹類違法主體性質相同、情節相似或者危害後果相似的違法行為,處罰幅度應當基本壹致。
第八條同壹違法行為違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規定的,在適用具體法律規定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a)優先適用具有高度法律效力的條款;
(二)法律效力相同,屬於特別規定優先適用的;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時間較晚。
第九條法律對同壹違法行為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
(壹)同壹法律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可以)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參照該標準細化罰款幅度;
(2)同壹法律規定實施違法行為應當(可以)受到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等)的。),參照標準給予相應種類的行政處罰;
(三)同壹法律規定實施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的,參照《標準》確定的情節給予相應種類的行政處罰。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不同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同壹條款不同違法情形,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適用不同法律規定或者同壹法律條款規定的不同違法情形,分別處罰、合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