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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孩子的監護人有誤工費賠償嗎?

法律主觀性:

孩子車禍,監護人沒有誤工費,因為監護人不是直接受害者,但是監護人可以主張對方賠償照顧孩子帶來的護理費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如果發生人身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壹般需要承擔以下費用: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根據《解釋》的規定,對於因家庭護理產生的護理費,家屬因此缺勤的,按照誤工費的標準給予補償。沒有誤工費標準或聘請護士護理的,按護士標準賠償。因此,如果不從護理的角度考慮,不存在未成年人受傷誤工費的情況,但如果因受傷影響了合理的補課費用,也由侵權人承擔。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從受傷到完全治愈期間(誤工費)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主體資格,不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維持日常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費主要由其監護人承擔。因此,談不上“誤工”,在審判實踐中,他們壹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如果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有證據證明參加過工作,當然可以主張誤工費。孩子受傷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肯定會放棄工作盡快照顧孩子,但監護人耽誤工作造成的誤工費不能以誤工費的名義主張,因為除非監護人是直接受害人,否則無權主張誤工費,只能以護理費的形式主張賠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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