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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不發貨違反了什麽法律?

法律分析:1。買方已付款,買賣合同成立。2.合同有效,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3.合同可以取消。誤解是由於誤解方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即由於其粗心大意造成的,而不是由於被他人欺騙或不當影響造成的。本案中,商家標錯了價格,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對價格存在很大誤解。4.怎麽取消?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也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但商家無權單方撤銷。5.取消後如何保護買家利益?取消後,商家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給買家造成的損失。合同中對合同解除責任有約定的,也可以要求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賣方可以不交付貨物,但在合同解除前不能交付貨物。在合同未解除的情況下,賣方仍需按合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外,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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