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主合同條款仍需執行,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法律依據:
補充協議比合同更有效嗎?
根據的規定,簽訂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對某些問題不明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出約定,而約定協議的效力壹般大於主合同。
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發生矛盾時,以後來約定的條款為準。所以補充合同比主合同更有效。時間後來的約定其實是對主合同原約定的修正,這個新的約定才是補充合同的本質和精髓。
如果原主合同條款仍需執行,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主合同和補充合同壹般來說,主合同和補充合同不會同時生成,會有壹個時間差。主合同成立在先,補充合同成立在後,這是補充合同生成的時間規律。補充合同是主合同的附屬合同,附屬於主合同而成立。沒有主合同就沒有補充合同,這是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的基本關系。因為有了補充合同,主合同的本意更加準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0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補救措施。,他們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