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付款結算和違約條款是什麽?
支付結算和違約條款的規定是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可以對支付結算和違約條款作出明確約定。如有違約,可追究責任:
1,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五百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於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壹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2.支付違約金。
《民法典》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二、壹方拒絕履行合同該如何處理?
對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合同,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對於其他不履行合同的行為,《民法典》也規定了補救措施: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1.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3.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都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的;
債權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要求履行。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返工、退貨、減價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5.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6.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金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
當代社會,簽訂合同時,需要在雙方約定的內容中進行約定,比如付款的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的存在等。在這種情況下,不按內容履行合同,就要承擔責任,比如最常見的就是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