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務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法定債權的壹種權力。無論第三方同意與否,債權人都享有這壹權力。
3.代位權是指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不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對被征收的債務人財產不能優先受償。
代位求償權的條件是什麽?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合法的、確定的,必須已經過了還款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3.債務人遲延行使權利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專屬於債務人。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債務人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的,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客體。
代位權的主體是誰?
債權人代位權的主體是債權人本人,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債務人行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後,其他債權人不得就同壹權利再次行使代位權。但是,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壹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並審理,將債權人與原告視為* * *人。債權人在行使代位權時,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違反這種註意義務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的除外。代位權的範圍僅限於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