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上的人力資源部蓋章有效嗎?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壹般應加蓋公司公章。人事部門負責人事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所以加蓋人事印章也應視為有效,法律上要求簽字蓋章;其中壹個還可以。如果是簽名,應該是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如果公司章程有規定,其他人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即可生效。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但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違法,那麽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首先要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內容(權利和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勞動。另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壹定要合法,比如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二、勞動合同的作用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將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情形,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這是因為分娩過程非常復雜,千變萬化。不同行業、不同單位的合同制工人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國家法律法規只能規定性的問題,無法規定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這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深度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三。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建議使用當地勞動局等機關制定的勞動合同範本。
生活中,很多人只關註勞動合同的內容。容易忽略勞動合同的開頭、簽字等細節。註意勞動合同上加蓋的印章也很重要。如果印章是人力資源部蓋的,大家可以放心,這樣的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