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同糾紛中被告不出庭應如何處理?
合同糾紛的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傳喚,強制其出庭。如果找不到被告,對案件的審理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法院可以缺席審判,並作出判決。如果被告拒絕出庭,將失去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並承擔訴訟的不利後果。《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壹百零九條規定,被告人必須出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傳喚。
二、合同糾紛的管轄權
1.合同未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貨方式的,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3.加工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財產作為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應在投資者主要義務履行地履行。
6.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
7.合同當事人對選擇管轄約定不明確或者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選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的,選擇管轄的約定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合同糾紛的處理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嚴格確定,尤其是不同涉案情況確定的處理程序不盡相同。對於不出庭的被告人,要根據實際情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這要看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