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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的解讀是什麽?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於0年6月6543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0年9月65438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修改後的決定* * *第四十二條約占原條文的1/3,主要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第壹,貫徹新的思想和觀念。

二是落實中央決策部署。

三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是加強對新問題新風險的防範和應對。

五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是進壹步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七是明確“三個必須”。這次《安全生產法》的修訂,將行業、企業和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管理“三個必須”寫入法律,進壹步明確了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了完整的責任體系。

第八,它涉及修改礦山安全條款。

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主要對煤礦安全生產的兩個方面進行了修改和完善:

壹是規範礦山建設項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來,多起事故暴露出礦山外包施工隊伍資質、出租、出借、現場管理混亂等問題,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對此做出了針對性要求。

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工程和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得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分包給第三方,不得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分包給第三方,不得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

二是嚴格執行動火、臨時用電等危險作業要求。在原規定的爆破和吊裝作業的基礎上,增加動火作業和臨時用電作業時,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對當前礦山安全生產存在的主要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也對下壹步礦山安全生產法制建設提出了要求。

礦山安全法制建設起步較早,特別是1993年5月1《礦山安全法》實施以來,為保障礦山安全生產、遏制重特大礦山安全事故、保護礦工生命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28年來,我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和監管體制機制發生了深刻變化,已不適應礦山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

下壹步,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務局將加快礦山安全法修訂工作,同時抓住煤礦安全生產這個重中之重,推動將《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合並修訂為《煤礦安全條例》, 切實從源頭上完善礦山安全重大風險管控機制,促進全國礦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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