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取消補償如下:
1.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規定情形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依法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如下:
(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符合規定補償情形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有關補償事項不能與單位達成壹致或者發生其他爭議的,當事人或者用人單位可以在被辭退後壹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是邊肖對合同未到期賠償標準的回答,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