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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壹般條款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中的壹般條款有效。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建設工程的需要訂立的建設工程通用條款。在簽訂合同前,合同雙方認真閱讀並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中沒有特別約定的,通用條款中相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的合同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免責條款有哪些分類?

免責條款分類如下:

1.根據免責條款效力的來源,可以分為法定免責條款和約定免責條款。法定免責條款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免除責任。約定免責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以免責條款的形式約定在什麽情況下當事人免除保險責任;

2.根據免責條款的形式,可分為除外條款和其他形式,如免賠額條款、免賠額條款和觀察期條款。除外責任是指合同規定的雙方不承擔責任的事故及其損失範圍;

3.根據免責條款是否可轉讓,免責條款可分為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和非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

綜上所述,合同中的壹般條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具有法律效力: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本合同通用條款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其他法律生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

第496條

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的條款,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相互協商。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合理措施提醒對方註意與自己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並根據對方的要求對條款進行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未註意或者未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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