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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訂立、變更和終止()的協議。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是兩個以上意思表示的協議。只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能對國家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是民事主體之間關於某種事物或其他客體(物)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由國家強制力予以保障。

合同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所謂欺詐,是指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所謂脅迫,就是以對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或者對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的威脅手段,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而為。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相互串通實施合同,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隱瞞,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行為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其實施的行為形式合法但內容違法。

4、損害公眾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合同明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內容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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