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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金是多少?

合同違約金壹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具體規定如下:

1,法律規定合同違約金壹般不超過合同金額的30%。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

2.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

合同終止後的法律後果如下:

1,恢復原狀,指的是回到契約之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存在,如果是壹種物,可能會帶著同類物返回。歸還還包括:

(1)返還財產產生的孳息;

(2)支付壹方在占有財產期間為維護財產而發生的必要費用;

(三)返還財產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要求修理、更換、返工、降價、支付違約賠償金和賠償損失的措施;

3.損失賠償

(1)協議解除合同的,在協議中約定免除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主張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的擴大,未采取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僅在將來生效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如果終止溯及既往,違約方應支付受害方為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包括合同履行後所能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損失。

4.根據相關法律,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

(4)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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