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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協議的區別是什麽?

合同和協議的區別主要在於它們的法律效力和內容不同。壹般來說,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於協議,合同中的相關內容比較具體,而協議中的內容相對簡單。但無論是合同還是協議,都是協商壹致後確定的。

1.合同和協議的區別是什麽?

1,法律效力不同。在法律範圍內,合同比協議更有說服力。

2.具體內容不壹樣。合同明確、具體、詳細、完整,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是協議,也是合同。該協議比較籠統、原則、不具體,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它的名字寫成合同,也不能叫合同,只能叫協議。

3.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是協議的具體化。

第二,民法典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零三條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對方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504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職權訂立的合同,除非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職權,該代表的行為有效,所訂立的合同對該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有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合同的不生效、無效、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條本部分對合同效力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的有關規定。

合同和協議的相關內容需要嚴格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尤其是不同合同或協議的內容不同。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法院會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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