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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只有甲方蓋章才有效嗎?

只有壹方簽字蓋章的合同是無效的。我國法律規定,合同只有在雙方簽字蓋章後才能成立。即雙方的簽字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只有合同成立,合同的效力才可談。所以,只有壹方簽字的合同當然無效。勞動合同只有甲方蓋章才有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簽字或者蓋章,都是生效條件。壹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用印章代表認可。

合同上的印章是合同章和公司公章,代表公司簽訂合同時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無論是公章還是合同章都可以蓋章。壹般公司有合同章的,以合同章為準。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效力最高的,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當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它是判斷壹項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有效的重要標準。除非法律有特殊規定(如發票蓋章),用公章代表法人意誌,簽訂合同等具有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所有以公司名義出具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書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介紹信和加蓋公章的合同是表達公司意思的法律文件。本單位在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專用章,在簽訂範圍內可以代表本單位,由本單位承擔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壹致,並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名或者蓋章後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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