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優先適用原則是什麽?
雙方簽訂的協議、合同必須是其真實意願的表達,且不違反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該條款主要針對民事合同,不能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妳們之間的約定具有比法定效力更高的法律效力,即法院或仲裁機構在對某壹情況有約定時,采用約定的內容,不采用法定的內容。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優先申請的前提條件
每壹部法律都屬於自己的基本原則,所以在合同實踐中,也必須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合同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各方應當在權利義務平等的基礎上訂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是貫徹合同活動全過程的基本原則。在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3.公平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壹方不得濫用權利,不得在合同中約定明顯顯失公平的內容,並按照公平原則確定違約風險和責任。
4.誠信原則。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善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從事欺詐等惡意行為。在法律和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解釋法律和合同,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
5.遵守法律和不損害公眾利益的原則。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但無論在何種情況下,當事人約定優於法律原則的適用,都必須遵循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法律法規相抵觸,更不得侵害社會穩定和公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