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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擬定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

本合同關於爭議解決的壹般約定如下:本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也可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 _ _種方式解決:(1)提交_ _ _ _ _ _ _ _ _ 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_ _ _ _ _ _ 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

如果不是涉外或者雙方都在中國,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壹般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果發生糾紛,解決方案壹般會是1,雙方協商解決。2.如果雙方都解決不了,會有合同約定第三方調解,壹般包括第三方或者第三方機構。3.使用仲裁條款解決爭議,但要註意以下內容。仲裁條款和訴訟條款不能同時約定。如果同時約定,仲裁條款壹般無效;另外,由於約定不明確,仲裁條款無效。必須指定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有些仲裁條款往往是無效的,因為沒有仲裁地,甚至沒有這樣的仲裁機構。4.法院訴訟管轄權,即通過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因合同產生的爭議。通過訴訟解決糾紛,法院的管轄權是重點,雙方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具體如下:因本合同的訂立、執行和解釋而產生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約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可以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是,壹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方當事人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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