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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51條的規定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被執行人是指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在法定上訴期屆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進入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在壹起民事訴訟中,法院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未能在關於賠償的法定時間內完成判決規定的賠償金額,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因此被告被稱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或者拘留。

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債務怎麽辦?

如果只是暫時無力償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延期或者分期償還。但其拒不償還的,將被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凍結其名下的存款、收入、應收賬款、股票等財產,也可以扣押車輛等動產和土地等不動產,然後由法院從中扣劃資金清償債務,並對扣押的資產進行拍賣,再以拍賣所得清償債務。

人民法院轉移或者支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債務加倍部分的利息計算至轉移、支取之日;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或者以實物清償債務的,從交易裁定或者清償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變更被執行人財產價值的,以財產變更完成之日為準。

生效法律文書中止或暫緩執行期間和再審中止執行期間,未經被執行人申請,不計算雙倍債務部分的利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壹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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