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合同協議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合作意向書包含了各方需要承擔的義務,並規定了各自的權利,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只是純粹的意思表示,只會限制壹方的行為。
意向合同協議合作意向書不屬於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要約人的要約和承諾人的承諾。合作意向書只是雙方就合作內容進行的談判,尚未形成最終的要約承諾。意向書不是壹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傳統的意向書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信函的形式做出。在目前的交易實踐中,大部分意向書都是壹方基於對許多問題的深入接觸和約定而發給另壹方,並要求接收方確認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合作意向書的特點是:
1.意圖和壹致性。業務合作意向書的內容是各方的原則性意向,而不是具體的目標和實施方式。協議和合同的內容要求必須非常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其具體內容應由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表示雙方同意;
2.談判和臨時性。合作意向書是談判的產物,也是未來談判的基礎。雙方簽字後,仍允許協商修改。合作意向書只是表達了談判的初步結果,為以後的談判做鋪墊;
3.可信度而非合法性。合作意向書是以商業信譽為基礎的。雖然對各方都有約束力,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協議和合同的執行在法律上是強制性的。
綜上所述,合同意向書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意向書、協議和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不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95條
訂閱、訂購、預訂等。當事人約定在未來壹定時間內訂立合同的,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預約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