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06年,漢高祖劉邦進入鹹陽。為了擴大自己的政治影響,贏得民心以奪取政權,他宣布廢除秦的嚴刑峻法,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盜,其余歸秦律”,這可以看作是西漢立法的開端。在“秦久苦暴虐”的情況下,劉邦的約法三章充分體現了民眾的普遍訴求。盟約第三章只是壹個政治策略的口號,但並沒有真正實施。但劉邦的苛法滅秦並非長久之計,而是在楚漢相爭、勝負未蔔之際,為籠絡民心的權宜之計。
2.九大定律
漢朝建立後,隨著國內政治形勢的發展。沿襲秦代舊法不能滿足需要,於是漢高祖五年,丞相蕭何奉命制定九章律令。《九章律令》是漢代最早也是最重要的法典。它離李悝的《法經》遠,離秦律近。除盜、賊、囚、捕、雜、藏六律外,又增加戶、穩、旺三章,形成九章,故稱九章律。其中,戶法主要規定戶籍、婚姻、稅收等內容,穩法規定畜牧、牛馬、郵政投遞等事項,昌法主要規定征兵、打賭、駐軍等事項。增加的內容大多是民事法規。由於漢初的法制多沿襲秦制,所以《九章法》的基本精神仍在於“抗奸”,結構也是以刑、儲諸法為主。
3.在章律旁邊
這是漢高祖制定的宮廷禮儀法。漢高祖劉邦深感文臣武將缺乏應對禮儀。姨夫孫同,壹個懦夫,奉命擬就《章律旁》十八條,主要參照儒家禮制,集中在君臣之邀和各種官延禮上。《章律》旁邊是《漢書九章補》,與《九章法》並列。
漢高祖時期,除了蕭何的《九章律令》和蜀的《在身邊》之外,還下令“韓信申請軍律,張蒼制定章程”。可見漢高祖時期立法活動頻繁,為漢朝的法制奠定了基礎。
4.龔玥定律和龔超定律
《過宮律》和《朝律》是漢武帝時期制定的重要法律法規。《龔玥律》是漢武帝太尉張湯繼位後制定的壹部關於禁衛的專門法規。* * *朝暉二十七法,又稱朝暉法,是虞照、禦史制定的關於朝核制度的專門法規。
《九章律令》、《章律法》、《龔玥法》、《呂超法》共六十條,統稱為《漢律》。這些基本法規構成了漢代成文法的主要內容。據史書記載,到漢武帝時,以這些基本法規為主體的漢律共有359章,再加上各種決定,構成了極其復雜的漢法內容。
西漢初年和漢武帝時期的主要立法,形成了漢代法律規範的主要框架,為漢代以後的朝代所遵循。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各個朝代在不改變這些基本法律的前提下,不斷頒布各種單行的法令,使得漢法的內容越來越多,體系越來越龐大。再加上漢朝時期,各種案件不斷積累增加,也就是“決案與決案之比”,使得漢朝的法律紛繁復雜。綜上所述,漢代四百年的立法活動經歷了多次由繁到簡,再由簡到繁的反復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