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3日,原告與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XX區XX花園消防設施安裝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由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的XX花園住宅工程消防設施安裝工程承包給原告。合同簽訂後,原告為上述住宅工程安裝了消防設施,壹期工程已於2010竣工驗收。後因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資金困難,整個住宅工程停工,故原告暫停了二期消防設施的安裝。
2014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集資。因此,原告與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當年6月13日簽訂了《XX花園消防安裝補充協議》。雙方約定,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尚欠壹期55萬元,原告向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付壹期消防驗收合格證,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55萬元,二期合同價款XX萬元,並支付1XX萬元。剩余XX萬元因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0無力支付而停止,現因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消防安裝已停止X年,差價XX萬元。第壹期消防產品更換需要XX萬元,故現被告貴州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共應支付XX萬元,原告在施工前應支付XX萬元。安裝完成後,拿到消防驗收意見時支付總價的XX%,剩余的XX%為質量保證金,壹年後支付。
貴陽建工律師事務所意見
從合同內容看,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不屬於建造合同約定的專屬管轄。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是有效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由於本案爭議的標的物為支付貨幣,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物為支付貨幣的,合同履行地為收取貨幣的壹方所在地。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就履行地點達成協議。收到款項的壹方是原告,原告的住所是合同履行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何帆律師。
何帆,貴陽律師,原貴陽某法院職務法官,碩士研究生,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審判》雜誌通訊員。具有多年的法律實踐經驗,在貴陽法院系統工作多年,長期擔任法官,審理和執行案件數千件,具有豐富的審判和執行經驗,在國內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
何帆律師擅長梳理案件脈絡,準確把握法官的裁判思維,擊中案件要害。在多年的法律實踐中,堅持以理論指導實踐,以實踐反哺相關理論,既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又對專業知識進行了深入的研究。良好的職業道德,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靈活的辦案方式,使其善於在最短的時間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發表的論文
司法實踐中對違法建築的處理。
白酒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中國、法制與社會
大數據時代法院隨機分庭模式研究,第29屆全國法院系統學術研討會優秀獎。
媒體報道
戴上手銬,老賴忙著還錢,貴州都市報。
“雷雨顯神威,失信者主動賠付”,為百姓所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