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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的法律意義是什麽?

和平五項原則是壹個有機的整體。各國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友好合作關系,才能實現和平。因此,和平是前四項原則的目的,前四項原則是實現和平的條件,其中主權原則是根本,其他三項原則是主權原則的延伸。

作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和平五項原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補充和發展了《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並對今後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首先,和平五項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平五項原則曾被認為具有亞洲國際關系原則的特征,構成亞洲國際法。原因是它們最初是由中國和印度兩個亞洲大國發起的,並得到了幾乎所有亞洲國家的支持。

然而,五項原則的地理範圍並不僅限於亞洲。它們發展迅速,並傳播到全世界。許多雙邊和多邊條約以及其他國際法律文件都規定了這五項原則。

就多邊文件而言,1970的《國際法原則宣言》所列的七項原則與和平五項原則密切相關,因為該宣言來自聯合國大會1957的《和平宣言》專題和1961的《和平宣言》專題。

1974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前六項原則只是略微改變了和平五項原則。在1970年代期間,西方發達國家也承認了五項原則。例如,1972年2月23日的《中美聯合公報》指出:“雙方同意,所有國家,不論其社會制度如何,都應根據尊重其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別國、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與和平的原則來處理它們之間的關系。”

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完整地包含了和平五項原則。20世紀八九十年代,大量雙邊或多邊國際文件強調和平五項原則,主張建立以和平五項原則為基礎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其次,和平五項原則是國際法基本原則體系的核心部分。和平五項原則受到《聯合國憲章》原則的啟發,這些原則得到高度概括,完全符合聯合國原則的精神。

英國國際法學者布朗利指出:“許多國家已經接受了這些原則(和平五項原則),可以與《聯合國憲章》和《白裏安-凱洛格公約》相提並論或加以補充。”

此外,五項原則補充和發展了《聯合國憲章》的原則,並對後來的國際法律文件產生了重大影響。

第三,和平五項原則是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科學體系。五項原則是以“主權和領土完整並重”為基礎,以“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為措施或保證,以“和平解決”為總目的的科學體系。

這五項原則之所以簡稱為“和平解決五項原則”,是因為“和平解決”不僅是五項原則之壹,也是前四項原則的總目的。作為壹個原則體系,五項原則在適用和解釋時相互參照會更加全面和困難。五項原則的科學性還在於,它包含了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突出了國家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壹致性。五項原則的前四項要求“對等”,最後壹項要求“* * *”,可以防止國際法中的權利義務分離,更受經常受到霸權國家侵略和幹涉威脅的中小國家支持。

最後,和平五項原則是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準則。和平五項原則最早由中國、印度、緬甸等擺脫殖民統治或外國占領的新興國家提出並倡導,表達了新獨立國家的心聲。它繼承了國際法的進步、民主與和平的原則,包含了新的內容,體現了國際新秩序的基本要求。經過長期的國際實踐,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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